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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學生兵役 -- |
| (一)新學年第一學期新生註冊後,填寫緩征及儘後召集調查表,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分別造冊送縣市政府及後備司令部辦理緩征及儘後召集,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二)不定期辦理學生因故休學、退學之緩征及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三)每學年七月十日前呈核因故未能畢業學生名冊,並於九月十日前將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分別送縣市政府及後備司令部辦理延長修業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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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民國90年8月10日修正) -- |
| 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 |
| 一、 |
申請: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經受理後,於核定之日前暫不徵集。 |
| 二、 |
甄選:於公告後二個月內完成。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核定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
| 服替代役之申請資格區分如下: |
| 一、 |
專長資格:役男具有替代役各類別需用機關指定之國家考試及格證照者,得選定正、備選志願各一種,並優先甄試。 |
| 二、 |
志工資格: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達150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書之役男,得優先服相關類別替代役。 |
| 三、 |
家庭因素:役男因家庭狀況於第八條規定而申請者。 |
| 四、 |
宗教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十五條規定而申請者。 |
| 五、 |
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四款所列資格或因素而申請者。 |
| 六、 |
以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後,得依其志願再參加一般資格之甄選。 |
| 七、 |
第一項第一款之正選志願,以需用機關指定之主要證照專長為範圍;備選志願以需用機關指定之次要證照專長為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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