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事務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大學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學生事務委員會,其職責如後:
   

一、 審定本校訓輔工作計畫。

二、 複核學生操行成績。

三、 審議學生重大獎懲案件。

四、 對訓輔工作之檢討及興革建議。

五、 其他關於學生事務之重大事項。

 

第三條 學生事務委員: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 院院長、軍訓室主任、進修部主任及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由校長聘請教授九至十一人及學生事務處遴聘學生代表二至三人組成之。
第四條 所遴聘之學生事務委員及學生代表,任期均為一學年,且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五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每學期定期開會一次,遇有其他相關重要事項需研討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六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開會時,校長為主席,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副校長或學生事務長代理主席主持會議。
第七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議案之表決,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否則為否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前項表決,得由主席酌情以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
第八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之委員對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第九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開會時,學生事務處各組、中心之組長、主任及其他有關人員均得列席。

第十條

學生事務委員會議決之事項與憲法或法令抵觸者無效。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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